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认真研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不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已颁布实施20多年,条例大部分内容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的相关内容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所替代。目前村民实行一事一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监督对象和内容已经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