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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规定买吃珍稀野生动物或追究刑责

2014-04-28 11:32:37      来源:
全国人大拟规定买吃珍稀野生动物或追究刑责
 
  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新华社电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刑法
 
  (有关规定解释草案)
 
  据新华社电 以前非法猎杀和收购濒危野生动物面临刑责,今后有人吃这些野生动物将可能要承担刑责……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雇凶杀人、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
 
  买吃珍稀野生动物触犯刑法
 
  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组织盗窃杀人,参与者皆有罪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单位为了谋求利益,出现了偷税、走私、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这类经济领域的犯罪,刑法都作了“单位犯罪”的规定,实践中既对实施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对一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方面的犯罪,如杀人、伤害、非法拘禁,以及普通的诈骗、盗窃等,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此次立法解释草案明确指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
 
  骗取社保基金,以诈骗罪论处
 
  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
 
  “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李寿伟说,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环境保护法
 
  (修订草案)
 
  据新华社电 环保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增加了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治理和应对作出了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建议,针对目前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限制较严的情况,环保法应当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对此,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建议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草案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为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四审的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环保部门可查封扣押违法排污设备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环境保护部和一些地方提出,此前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关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查封、扣押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目前有关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律尚无相应规定,建议环保法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对此,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此外,草案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划定红线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草案对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增加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有条件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预算法
 
  (修正案草案)
 
  据新华社电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但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草案三审稿在第35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看点一: 对豪华楼堂馆所明确说“不”
 
  地方党政机关热衷兴建豪华楼堂馆所问题,历来为公众诟病。对此,预算法三审稿在多处做出规定。
 
  如三审稿37条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50条预算执行环节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此外,在第93条法律责任环节增加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看点二: 严惩杀鸡取卵的“过头税”
 
  一些地方为了完成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便常常采取收“过头税”这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征税方式,令企业苦不堪言。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稿在违规追责部分提及税政征管违纪行为时仅限定为“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预算收入”,三审稿则在第92条将这一违规行为增加了“擅自多征、提前征收”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强化了追责规定,提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看点三: 政府收支如有遗漏要追责
 
  一些地方财政收支审查中发现,在压缩严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旅游的过程中,个别部门挖了东墙补西墙。
 
  预算法三审稿91条明确针对四种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这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按程序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决算以及批复预决算的;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的;违法违规擅自调整预算或变更的;以及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的。(原标题:购买食用珍稀野生动物或追究刑责)

金羊网-新快报 201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