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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

2014-05-14 07:59:11      来源:
“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绿色家园,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根据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是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文化繁荣,生态产业兴旺、村民生活富裕,人与自然和谐,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行政村。
 
第三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创建和遴选命名活动,旨在发掘和保护民间生态文化资源,传承和弘扬具有区域及民族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不断丰富生态文化的时代内涵。通过生态文化村建设,传播生态文化知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和带动美丽乡村建设,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坚持统一标准、保证质量,控制数量,注重实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的创建、遴选命名及相关管理工作由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负责。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生态文化繁荣。具有深厚的生态文化积淀,重视乡村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古村落生态人文价值的保护与传承,注重现代文明与历史传统有机融合,形成独具民族特色或区域特色的生态文化传统,并具有创新发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在村落布局、建筑风格、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历史典故、民歌民谣、文史资料、口碑传说等方面得到充分体现。村民文化普及率较高,有良好的环保习俗,遵纪守法,民族团结,邻里和睦,民风纯朴,见诸行动。
 
第七条  生态环境良好。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水质洁净,舒适宜居。村屯林木覆盖率南方一般达到30%以上,北方一般达到20%以上。农田、林地及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废水废气等得到有效处理;不滥用农药、化肥,人畜粪便得到循环利用。村民安居乐业,健康状况良好。
 
第八条  生态产业兴旺。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产业协调发展,人均收入较高。坚持“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原则,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并取得明显效果。采取生态经济型、生态景观型、生态园林型等多种模式,在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发展乡村旅游、观光休闲、花卉苗木、特色种植养殖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第九条  人与自然和谐。村内有较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乡规民约。积极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村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90%以上。模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违规侵占林地、破坏森林树木及绿化成果的事件发生。村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范,措施到位。山林权属清楚,连续10年内未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权纠纷,与毗邻村寨和谐相处。村民对居住环境、自然生态保护、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的满意度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示范作用突出。村委会高度重视“全国生态文化村”创建活动,在开展文明教育、转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有成功经验,在当地有良好的公信度和口碑,对促进周边地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好的带动示范作用。村级生态文化及相关活动有制度、有内容、有特色、有影响、有效果、常态化。村民对生态文化村创建活动知晓率达90%以上,村民对创建生态文化村的支持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遴选及命名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命名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凡符合以上5条遴选条件中3条以上(含3条)的行政村,即可按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包括:各省(区、市)生态文化协会;未成立省级生态文化协会的省(区、市)林业厅(局);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各分支机构。鼓励本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以及会员个人参与“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活动。对会员推荐的,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秘书处将征求所在地申报单位意见。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政村可直接向所在地省级生态文化协会或生态文化主管部门(林业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申报书、申报材料、图片、影像资料等),经审核同意后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亦可由省级主管部门或生态文化协会,以及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分会提名推荐,并将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中国生态文化协会。鼓励本协会常务理事和理事单位,以及会员个人参与“全国生态文化村”遴选活动。
 
第十三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受理申报材料,组织遴选命名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必要时事前组织专家实地抽样考察,提出“全国生态文化村”候选名单。评审结果经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认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第十四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向遴选确定的“全国生态文化村”授牌和颁发证书,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其生态文化建设事迹和经验,发挥好“全国生态文化村”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获得“全国生态文化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每年年底必须向中国生态文化协会提交书面年度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生态文化协会对“全国生态文化村”实行社会监督,动态考核。对已获得“全国生态文化村”荣誉称号的行政村进行定期抽查。对达不到规定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经专家评审组审核,报中国生态文化协会批准后,取消其“全国生态文化村”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态文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