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须知

第三章  会  员(10条)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区从事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等行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负责人和单位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证明(公司盖章) ;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向通过的会员发放入会通知、告知会员权利和义务;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四)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全体会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