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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广使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2020-12-23 14:56:00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宁建(城)发〔2020〕3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中卫市、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2605),将于2021年1月1日起试行。为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意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的有效补充,也是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支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制定,可有效指导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

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准确界定园林绿化工程,坚决杜绝园林绿化项目以房建、市政类资质作为参加投标的必要条件。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内容要与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防止出现条款缺失纰漏,杜绝“霸王条”等显失公平条款,从而提高合同效率,减少合同纠纷。

三、注重做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其包含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期、养护期等要求,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可为园林绿化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提供充分借鉴,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主动倡导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合同条款不断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强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并对合同内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