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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及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0-06-05 17:02:3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建规发〔2020〕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等各环节监管,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行为,提升“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能力,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体责任

         (一)强化教育培训责任。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内部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仍由本企业承担。

       (二)规范教育培训内容。为提升教育培训质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点”(附件1)。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培训要点,使用规范教材,保质保量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要认真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要求,保证教育培训课时,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教育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三)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记录保存培训过程有关资料,包括培训时间、课程安排、授课人员、参加人员名单以及培训现场全程录影、培训考勤情况(每天不少于4次)等信息,形成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建筑施工企业委托其他机构培训的,可由受委托机构记录培训信息,记录的信息要便于与住建部门有关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培训结束前,建筑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达标、培训出勤率低于90%的视为培训不合格。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报名参加全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四)加强教育培训监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辖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抽查,每期报名参加全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企业中,抽查比例不低于30%。在开展春季复工、冬季停工检查、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及建筑市场执法巡查过程中,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重要检查内容,在“标准化工地”及施工项目管理评比检查时列为必查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培训档案不符合要求以及培训弄虚作假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扣减相应诚信分值(附件2)。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安全生产考核监督管理

       (五)实行统一报名。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统一报名、统一考核方式,考务工作委托具备资格的考务机构承担。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通知》规定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企业通过“宁夏住建行业岗位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参加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同时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果进行承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资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报名资格;对提交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严密考务组织。考务机构根据全区报名情况在各市设置考核考场,原则上,一次考核在每个市最多设置一处考场,考场设置情况应提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备。考场应具有比较稳定的供电系统,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双回路电源以使考核不间断进行,要配备不间断电源,确保所有考核使用的计算机在运行状态下不少于4小时持续供电。要周密组织考务工作,每个教室安排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所在教室在开考前1小时随机抽取。考场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安排,在考核期间到考场巡考。到场巡考人员为2人,应当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正式工作人员,负责指导监督考务人员,做好考试现场整体协调工作。

       (七)严明考核纪律。“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提前通过考核报名系统,由所在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下载打印“安全生产考核准考证”,并在考核开始前30分钟持准考证和个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考场验证入场,未携带上述证件或身份验证不通过的不得进入考场。考务机构要做好考核现场人员身份验证和考纪管理,发现替考、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要及时将当事人清出考场。考核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八)优化考核题库。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专业团队负责,建立定期更新“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题库工作机制,在清理错误、无关和过时考题基础上补充完善有关新技术、新标准、新要求考题,规范优化题库设置,增加题库知识覆盖面,增强考题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九)完善分级负责监管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承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强化本区域“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考核巡考等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有关问题。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录企业不良行为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5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机构和联络员信息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联系人:韩素珍,电话:0951-5170822。

       (十)强化信息信用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整合已有信息平台,完善“全区安管人员从业资格登记管理系统”,将“安管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申办、证书延续等全流程信息纳入一体化管理,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良好和不良行为等记入系统,并定期公开,系统终端数据并入“智慧建管系统”人员库。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启用电子证书,鼓励发展线上培训,逐步实现全区建筑施工企业(或受委托培训机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过程影像资料和电子考勤信息与全区“智慧建管”系统对接,实现培训过程实时监管。

      (十一)规范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再次申请“安管人员”不同岗位的,必须经重新考核。在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执业的“安管人员”,可考取不同岗位的“安管人员”证书,但在执业过程中只能一人一岗。严厉查处企业和个人出借、挂靠“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行为,“安管人员”一年内变更受聘企业超过3次(含)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人证分离”和只挂证、不到岗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二)保障安全生产教育投入。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投入,设置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培训场所,配置相应的视频监控、投影仪、教学音响、人脸识别考勤仪等硬件设施,设置或聘请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力量,合理解决工学矛盾,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质量,不断增强“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能力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30日起执行,本厅以往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点

              2.建筑施工企业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

          核行为诚信监管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要点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通知》(建质〔2015〕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点,具体如下:

1.主要负责人(A类)

1.1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1.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1.1.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1.1.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1.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1.1.6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1.1.7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1.1.8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和现场防火等安全技术要点。

1.1.9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1.1.10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1.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1.1.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1.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知识

1.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

1.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2.3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1.2.4建设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1.2.5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2.6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1.2.7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基本知识。

1.2.8综合性安全技术标准。

1.2.9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1.2.10基坑支护、土方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1.2.11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建筑拆除安全技术标准。

1.2.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1.2.13建筑机械使用、施工模板安全技术标准。

1.2.14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示技术标准。

2.项目负责人(B类)

2.1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2.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1.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2.1.3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2.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2.1.6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2.1.7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2.1.8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以及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使用、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2.1.9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2.1.10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1.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2.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知识

同1.2内容。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

3.1安全管理相关理论和方法

3.1.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3.1.2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

3.1.3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1.4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资质资格、费用保险、教育培训、机械设备、防护用品、评价考核等管理。

3.1.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辨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资料等安全技术管理。

3.1.6施工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标准化。

3.1.7场地管理与文明施工。

3.1.8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知识。

3.1.9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1.10起重吊装、土方与筑路机械、建筑起重与升降机械设备,以及混凝土、木工、钢筋和桩工机械等安全技术要点;模板支撑工程、脚手架工程、土方基坑工程、施工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电气焊(割)作业、现场防火和季节性施工等安全技术要点。

3.1.11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1.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2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知识

同1.2内容。

 

 

附件2

建筑企业和“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考核行为诚信监管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每次扣该企业诚信分100分。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每次扣该企业诚信分100分。

3.“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已取得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予以撤销;

4.发生替考、考试作弊,或在考核现场大声喧哗、吵闹,影响考场秩序的,给予取消当次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处理,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